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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(繳納期間:5月1日至5月31日)。
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,稅率為 1%。
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,並符合下列自住條件,稅率為 1.2%:
-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形。
- 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。
-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。
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,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 (即3 月 22 日)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,逾期申報者,自次期開始適用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,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。
房屋稅非自住住家用訂定差別稅率,採「全國歸戶」及「全數累進」,稅率為2%至4.8%。
房屋稅節稅園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