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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牌照稅
  1.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;營業用車輛分上、下期徵收(上期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,下期開徵期間為每年10月)。
  2.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,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,400C.C.者,其免徵金額以2,400C.C.之稅額為限,超過部分,不予免徵。
    •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,僅能以其本人車輛辦理免稅。
    • 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,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審核免稅,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,每人以1輛為限。
    • 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者,需由民眾提出申請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。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,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,將逕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。
  3. 機車排氣量在151C.C.以上需依汽缸排氣量的多寡課徵使用牌照稅。
  4. 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延至114年底。
  5. 使用牌照稅於112年7月1日起繳款書開放歸戶,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車輛開立1張繳款書,每張繳款書限5筆車牌號碼,須於開徵2個月前申請,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。
  6. 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,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,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,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(https://paytax.nat.gov.tw)以信用卡、晶片金融卡、活期(儲蓄)存款帳戶繳納,但歸戶案件不適用之。

使用牌照稅節稅園地:

https://www.tax.ntpc.gov.tw/cp-1018-1719-f7b7f-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