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專區
契稅
  1. 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  2. 房屋移轉所有權時,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。

契稅節稅園地:

https://www.tax.ntpc.gov.tw/cp-1047-1765-20ccc-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