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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稅
  1.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,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。
  2. 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為20%、30%、40%,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10%。
  3.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:
    • 土地有償移轉時,為原所有權人(如買賣時,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)。
    • 土地無償移轉時,為取得所有權人(如贈與時,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)。
    • 土地設定典權時,為出典人。
    •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,為受託人。
    • 信託土地移轉歸屬權利人時,為歸屬權利人。
  4.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條件:
    • 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。
    •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,就己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之數額。
    •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。
    •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均符自用住宅規定(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設有戶籍,且無出租或作營業使用。)
  5.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,該重購之土地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(戶籍遷出、出租、營業使用),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土地增值稅節稅園地:

https://www.tax.ntpc.gov.tw/cp-1040-1742-4c9e7-1.html